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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

一个小作业(上)

生命与选择:美国政治与堕胎问题的发展

 

摘要:作为一件涉及隐私的选择,堕胎问题经过了从不受限制到严格限制再到放开的过程,而其真正受到美国政治关注是在1970年代之后。堕胎问题所涉及的宪法权利的纷争被社会组织与传媒放大之后,最终成为了政治也不得不关注的全民问题。而政治的参与,使堕胎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左右,成为了美国社会思潮与政治现实的一个写照。

关键词:堕胎 权利 最高法院 政党

 

 堕胎问题从被人们关注到后来浮出水面成为政治议题,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与美国政治不断互动,互为影响(shape)。

 

一、             堕胎问题的初期发展

按照罗马教会和天主教的教义规定,堕胎并不被视为罪过。同样,在美国独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联邦一级还是地方上都少有涉及堕胎问题的法律。造成这样情况的很大原因是美国当时的法律受到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1] 之前作为人的权利,而可以实施堕胎。

美国的州一级正式出现限制甚至禁止堕胎的法律要追溯到19世纪20年代前后,这时胎动的标准受到了挑战。康涅狄格州在1821年首先通过了法案,把在胎动之后堕胎视为违法行为。8年后,纽约州立法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认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犯有轻罪。1830年到1849年的不到20年间,共有16个州相继立法限制了堕胎。[2] 这场运动在19世纪60年代最终成为了快速蔓延的主流思潮。探究这些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事实上并不是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的考虑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考虑。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等,而是医学界。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3]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这一类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以及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她们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birth control)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而根据有机构的统计数字,在1840年到1870年也就是限制堕胎的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美国平均每降生56个婴儿中就有1个死于堕胎。[4] 当时的非法堕胎仍然迅速增长,如果需要这种违法的服务,几乎随时随处都可以得到,这样的结果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20世纪整个上半叶,限制堕胎的法律一直在美国各州施行,而地下的非法堕胎也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发展态势。美国的绝大部分医院都建立了专门核准堕胎手术的机构来受理大量关于堕胎的申请。由于美国联邦制下各州法律的千差万别,以及当时性解放等社会思潮的影响,尽管对于堕胎实施了管制,但每年实现堕胎的比例与以前大体相当。

然而视堕胎违法的立法毕竟是在条文上限制了自由堕胎,必然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引发很多问题。比如,1962年亚利桑那州妇女,已经是4个孩子母亲的谢里·芬克拜(Sherry Finkbine),她怀孕初期服用了可能导致婴儿严重畸形的酞胺哌啶酮类药物。她决定堕胎,并向当地一家医院提出了申请。然而不知为何,本来是桩私人的家事却被新闻媒体获悉并开始炒作,以致亚利桑那州检察长强行要求医院不得为芬克拜手术,否则将逮捕医生。在同一时期,美国出现了实施堕胎的正规医院医生被逮捕甚至判刑的情况。

随着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以及客观上限制堕胎法案弊端的不断暴露,全美上下不断涌现出很多利益群体和专门组织希望推动堕胎合法化。比如1955年就成立的“家庭计划”组织(Planned Parenthood),直接要求废止限制堕胎法律。1959年,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s Institute)也指出应该在孕妇身心健康受到危险或者婴儿存在严重身体或心智缺陷的条件下,允许堕胎。60年代成为了支持堕胎合法化民间组织的井喷期。“堕胎研究联合会”(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Abortion)、“家长援助协会”(Parent’s Aid Society)和“人道主义堕胎协会”(Society of Humane Abortion)主张废除对堕胎额一切限制,把堕胎的决定权还给妇女。1968年全国性的“废止堕胎法令全国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Repeal of Abortion Laws)成立,要求放宽堕胎限制的运动开始席卷全国。“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美国民权自由联合会”(American Liberties Union)以及“家庭计划总会”(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民权组织也加入进来,把推进堕胎合法化作为自身的目标之一。[5]

这样争取堕胎合法权利的运动得到了比较大的成功,在1966年到1972年里相继有18个州修改了其限制堕胎的立法。1966年,密西西比州第一个在允许堕胎的条件中加入了因强奸或乱伦怀孕而堕胎的合法条款,以后其他17州相继步其起后尘。很多州,如科罗拉多、北卡以及加州等干脆直接执行了“美国法律协会”的建议。这样,在美国出现了大约1/3州内存在相对宽松的堕胎法律,而其他2/3还保持着严酷无情的方式。对于这些坚守限制堕胎法律州的妇女而言,堕胎就需要到放宽的州去,而这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无形中为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人人平等”制造了障碍。同时,争取堕胎合法的利益群体也并不对在少数州内取得的初步胜利满意,他们不断觊觎时机,谋求在全国范围内堕胎的放宽限制甚至合法化。

 

二、             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

就在这些持堕胎合法化主张的人们渴望一次机会时,1969年联邦法院受理了关于堕胎议题的“美国诉伍伊奇”案(United v. Vuitch)。直到1971年,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此案做出判决,支持了保护母亲身心健康这一条件,但拒绝就限制堕胎立法给予评价。就此,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堕胎的案件无果而终。

而此时支持堕胎合法的组织并没有恼火不已,而是把所有的赌注压在了同时在高院中进行审理的另一件案件,这就是“罗伊诉韦德”案。1969年,得州21岁的姑娘诺尔玛·麦科维(Norma L. McCorvey)不慎怀孕。她收入微薄,而又居无定所,根本无力生养孩子,但得州的法律却禁止堕胎。走投无路之际,麦科维谎称自己是被恶人强奸而受孕,以请求律师的同情与帮助,而这样的“典型案例”(test case)正好作为支持堕胎组织的利器。就这样,在这些社会组织的支持下,197033日,化名罗伊(Jane Roe)的麦科维把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其所在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 Wade)告上法庭。庭审期间,这个案件得到社会各届广泛的关注,最终引发了美国社会中“生命权”(pro-life)和“选择权”(pro-choice)的全面论争。617日,得州联邦法院做出了支持麦科维的判决,但是拒绝了制止得州继续执行禁止堕胎的法律。虽然麦科维在这期间已经被迫生下了不想要的孩子,但支持堕胎合法的社会组织和得州政府对这一判决都不满意,并最终把这一将改变美国社会生活的案件闹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711213,该案开始第一次庭审,举国瞩目。控辨双方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一是妇女的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命权,韦德一方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根据宪法是需要平等保护的。而罗伊一方的辩护女律师韦丁顿(Sarah Weddington)则反驳说,宪法只保护人出生之后的权利,限制堕胎事实上正恰恰侵犯了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其二就是隐私权,韦丁顿指出堕胎与否事实上是妇女自身的个人决定,属于隐私范畴,是宪法规定予以保护的隐私部分。同时她还提出现行的限制堕胎法律导致妇女堕胎需要到允许堕胎的州或是海外,这样事实上意味着富人可以自由堕胎,穷人则不能,从而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

在水火不容的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出于新老更替中。虽然总统尼克松提名的刘易斯·小鲍威尔和威廉·伦奎斯特已经通过了国会的批准,但毕竟没有宣誓就任。所以时任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Warren Burger)委托曾经为一家著名大医院做法律顾问的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起草判决书。一则等待两位新任大法官,二则这件将颠覆美国社会很多规则的案件需要慎而又慎。

19721011,时隔近10个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韦丁顿在这次庭审中的辩护引发了大法官们心理天平的微妙变化,她指出:虽然堕胎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保护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请让她们自由决定这样一件隐私的事情。1973122,联邦最高法院以72做出判决,支持罗伊一方,判决得州立即废止禁止堕胎的法律。2张反对票来自怀特(Byron White)和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伦奎斯特。判决书基本采用了布莱克门先前数月研究思考后完成的初稿,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项判决的理由。其一,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从一切情形看,联邦宪法所指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 [6] 其二,自由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法院应该对于妊娠期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最初三个月,胎儿没有成形,堕胎一般不会对于妇女造成危害,可以允许妇女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中间三个月期间州政府可以加以一些管理,但仅限于规范堕胎程序安全,以切实保护孕妇身体安全健康,堕胎的决定应由孕妇与医生协商做出;最后三个月,由于胎儿基本发育成熟,此时堕胎对于孕妇风险很大,州政府的禁止堕胎“才有了逻辑学和生物学上的合理性”。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加区别一律禁止堕胎的得州败诉,并立即修正该法律。[7]

这一判决的影响不仅只限于得克萨斯州,而是全美除了先前通过堕胎合法化的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随后不久,美国各州都严格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正了一切禁止或者限制堕胎的法律。这一判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社会,有调查称,此后数年内,美国每4个适龄妇女中就有一个曾经堕胎。开明派和女权主义者欢欣鼓舞,支持高院判决的同时,保守派开始忿忿不平。这样一个颠覆性的判决不但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反而导致了美国社会包括政治圈中持不同看法的两派的对峙:支持生命权与支持选择权的斗争。前者一般包括天主教徒、新教原教旨主义者以及保守派,后者则是女权主义者与在道德伦理宗教问题上持开明观点者的大联合。美国统治地位的两党也在这场纷争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为了这个社会议题争论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共和党支持生命权,民主党选择了选择权。

一个小作业(下)

 三、             堕胎问题在美国政治中的发展

 “罗伊诉韦德”案的审结使堕胎问题彻底浮出水面,成为了美国社会的一个主要话题之一,也成为美国政治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美国两党制的情况下,大量的中间选民成为了两党主要争取的票仓。所以民主共和两党在很多议题上都采取了趋同的温和政策,试图更多获取中间力量的支持。但对于堕胎而言,对立双方态度鲜明且人数平均,需要每位政治家都必须表态,如果站不好队,甚至可能断送谋求更好发展的良机。如下表:

 

对于堕胎问题的民意-1989[8]

态度

支持现行的

堕胎合法化

支持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堕胎才合法

在任何情况下

都禁止堕胎

百分比%

49

39

9

 SourceNY Times/CBS Poll,April,1989 reported in New York Times, 26 April 1989.

 

罗伊案审结的时候正是尼克松(Richard Nixon)在任期间,这位“帝王式的总统”曾经表示对于堕胎作为限制人口的方式之一的讽刺,而且他认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权利。而1972年与尼克松对决的民主党人麦考文(George McGovern)则表示,堕胎是孕妇和医生自己的事情。这也就是明显表达了两党的传统理念对于堕胎问题的理解与倾向。

福特(Gerald Ford)对卡特(Jimmy Carter)的1976年大选是罗伊案之后的第一次总统选举,两党在整个过程中都明显表现出对堕胎这个新议题重新试探性的定位。无论是福特还是卡特都不愿意更多对堕胎品头论足,福特表现骑墙,而卡特在重申个人宗教信仰出发不主张堕胎的同时,支持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截至到1976年,关于堕胎的纷争提案已经在国会中提出了50多份,虽然没有一件通过,但也足以表现出国会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甚至有统计显示,这段时间内有10%左右的议员提出或参与提出过反对堕胎的提案。所以卡特指正期间,一直努力弥合两派之间的矛盾,对于堕胎问题采取了模棱两可的态度。

1980年里根(Ronald Reagan)为共和党延续了生命权的选择,并且很强硬地表示支持反对堕胎。在任期内,他提名了在罗伊案中投否决票的伦奎斯特为首席大法官,接替退休的自由派伯格,又提名了极端保守的斯卡里奥(Antonin Scalia)和骑墙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进入最高法院。1981年,由常年致力于反对堕胎立法的依利诺依州共和党众议员海德(Henry Hyde)和北卡共和党参议员赫尔姆斯(Jesse Helms)联名向国会两院提交一份法案,要求国会公开承认生命始于妊娠。之后,老布什(George H.W.Bush)的1988年遇到了极端自由的杜卡基斯(Michael Dukakis),老布什为了区别自己与狂热支持堕胎的对手的区别,延续了里根的强势。在老布什的四年里,又把绝对保守的黑人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以及偏开明而又摇摆不定的苏特(David Souter)带进了最高法院。

20世纪整个80年代是保守的共和党连续执政的12年,“里根革命”推动了美国社会趋向保守。最高法院中替换上来两位彻底的保守派和两位骑墙派,对于罗伊案的坚持产生了威胁。从这个时候起,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罗伊案判决的呼声开始不断增大。在这一期间的三件有关堕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都表现出了微妙的变化,比如判决政府不得向堕胎妇女提供医疗补助金;禁止利用政府基金资助堕胎和禁止在州政府机构中实行堕胎;18岁以下孕妇在堕胎前必须征得父母同意,而且她们必须在咨询过有关机构24小时后,才能进行堕胎。这些做法虽然没有直接推翻罗伊案得判决,但最高法院已经在保护妇女宪法权利上后退了很多。

1992年,民主党迎来了“新生”,代表新派民主党人的南方人克林顿(Bill Clinton)从全部支持堕胎的民主党候选人中脱颖而出。然而,虽然克林顿与其搭档戈尔(Al Gore)都极力主张自由堕胎,但在当年的民主党代表大会上他们却没有安排这样的声音说话,以此来安抚生命权一方。在克林顿的8年任期中,提名了两位倾向于自由的法官布莱耶(Stephen Breyer)和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进入最高法院。这两位大法官的进入,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联邦最高法院猛然右倾的趋势,为支持选择权的人们在最高法院找到了新的代言人。

2000年的小布什(George W. Bush)继续延续了里根以及老布什的立场,在任期间更是扩充了支持生命权的势力,先后提名极端保守的罗伯茨(John Roberts)和阿里托(Samuel Alito)成为最高法院法官,又提名前者成为首席大法官。甚至在2004年上半年,他还推动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通过了《未完全生育堕胎限制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这项法案进入司法体系后由于被联邦各法院认为违反罗伊案的判例而没有执行。在小布什造就的联邦最高法院中,有4人为反对堕胎的保守派,有3人为支持自由堕胎的开明派,另外两人相对骑墙。[9] 这样的局面对于试图推翻罗伊案判决的努力事实上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0062月美国南达科塔州州议会通过法案,并由州长朗斯(Mike Rounds)签署,待时机成熟“触发”生效。法案的主要内容为禁止除了危及孕妇自身生命安全之外的一切原因的堕胎包括强奸与乱伦等原因。这是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堕胎合法化的罗伊案判决的直接挑衅。[10] 20066月,路易斯安那州州长布兰科(Kathleen Blanco)签署生效了一项与南达内容基本一致的禁止堕胎法律。一旦最高法院推翻其1973年的罗伊案判决,该法律将立即生效。[11] 目前已有7州制定了“触发性法律”,这意味着禁止堕胎的做法会比高院的新决定行动还要快。

值得一提的是,上面这位领导路州抗过飓风的州长是女性,而且是民主党人。可见,关于堕胎中生命权与选择权的分歧已经超越了性别与党派的限制,成为了单独而不是绑并的议题。这样在堕胎议题上“叛逃”政党的情况出现在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政治家身上,比如现任参议员民主党领袖雷德(Harry Reid)由于摩门教的背景而更加倾向于生命权。[12] 比如前纽约市市长朱里安尼(Rudy Giuliani)、现任纽约市市长布隆伯格(Michael Bloomberg)、现任加州州长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甚至1964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现任司法部长冈萨雷斯(Alberto Gonzales)等等都是支持选择权的共和党人。[13]

 

四、             余论

堕胎问题作为一个敏感的政治议题的历史并不很长,而它给美国政治带来的影响却是比较深远的,以致于每位政治家不得不对这个私密的话题公开表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堕胎事实上触及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关于人的诸多权利,而对于这些权利的维护是美国人视为生命般重要的事情。所以,持有不同理解和政见的人开始对于这个问题加以争论,媒体也把堕胎无限放大成为全民议题。政治领域需要顾及这样的一种趋势,所以开始纷纷在堕胎问题上选择最最对自身有利的立场,政治又增加了一个有趣的议题。纵观美国政府对于堕胎的立场,从开始的无所谓到严厉限制,又到罗伊案之后的解禁,再到最近一段时间的倒退,一直处于摇摆的状态。这种态势是由于社会思潮与政治气候的互动相关联的。而今,随着保守主义不断在美国政治中的得势,以及作为衍生的高院的右倾,极有可能再次推动第二次全面禁止堕胎运动在美国成为现实。


[1] 即首次胎儿的可感知运动,一般在妊娠的45月时发生。

[2] []雷蒙德·塔塔洛维奇 拜伦·W·戴恩斯:《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吴念 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 任东来 等:《美国宪法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4] 同[2],第3页。

[5] 同[2]56页。

[6] Roe v. Wade , 410 U.S. 113 , 156-158 (1972).

[7] 同[3]288291页。

[8] Thomas R. Dye, 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 7th ed.,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 1992, p.78.

[9] []施密特 谢利 巴迪斯:《美国政府与政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

[10] https://secure.wikimedia.org/wikipedia/en/wiki/South_Dakota_reproductive_rights_controversy

[11] http://www.gov.louisiana.gov/index.cfm?md=newsroom&tmp=detail&articleID=1969

[12] https://secure.wikimedia.org/wikipedia/en/wiki/Harry_Reid

[13] https://secure.wikimedia.org/wikipedia/en/wiki/Category:Pro-choice_politicians

6月13日

时代周刊的XX

40岁的扎卡维被定点清除的消息终于可以让Bush找到一个久违的理由开始快乐的一天,这样的情绪似乎已经延伸到国会山,并且很快外溢到整个美国。除了一些敏感的媒体和自由派的学者之外,所有美国人都看到了神奇的伊拉克战争的最终胜利。时代周刊也为这样的全民盲目添油加醋,将于6月19日正式出版的下期杂志使用了这个有80几年历史的新闻周刊的特别设计。一个大大的血色十叉牢牢地钉在电脑模拟的扎卡维的头像上,似乎象征着彻底的胜利,解气而传统,让60岁以上关注时代周刊的老人感慨不已。
 
说到传统,事实上时代周刊自从1923年3月3日创刊就不断形成了很多约定俗成的东西。创刊号上的人物甚至在现在很多美国人那里都已经毫无印象。Joseph G. Cannon,美国历史上一位相当有影响的政治家,他曾是历史上任期最长的共和党众议院领袖,一共在任不到8年,直到今年6月1日现任的Hastert超过这个记录。时代选择这个曾是Lincoln同志的政治家退休前的最后一个公众形象最为创刊封面,旨在纪念,同样也在定位。83年以来的时代周刊到今天可以从网站找到4352期的封面,所有的封面连接起来,几乎就是一部美国与全世界的政治社会史。虽然现在的时代一方面由于欧洲版、加拿大版、亚洲版相继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时代的定位进一步抛弃小众,而关注生活家居等等,但这份全球影响最大的周刊仍然显示着对于世界上很多新闻与人物的权威话语权。
 
比较有意思的是,时代周刊1928年11月19日的第一期彩色封面竟然给了当时的日本天皇,而从1927年1月3日开始的红色边框也只有在2001年9月14日911事件之后变成了唯一的黑框。而现在经常出现在封面右上角的斜栏最早出现在1938年10月17日的目的只有告诉读者,以后周四就可以买到本来下周一才能看见的周刊。这样的一切现在也被学来用在我们可以每天从路边报亭找到的很多杂志上。
 
很多人习惯给美国媒体的政治阵营分类,我忘记了时代周刊被放在哪一边了,但有一些事实可以起到指使的作用。除了前面提到的第一个走上时代封面的共和党众议员之外,登上时代封面最多的美国总统是Nixon,其次是Reagan。这样简单的事实或许在tell一些倾向。
 
然后在让我们说说早先提到的红XX的传统,最最早出现的XX应该会让很多60岁以上的美国人印象颇深。1945年5月7日,西方世界知道Hilter的出局之后,时代就为群情振奋的人们选择了一副在Hilter像上封上XX的设计,直接简单,彻底畅快。3个月之后日本的降服,让时代得到了重复经典的机会。而这样优秀的视觉冲击,再一次被使用的时候是在2003年4月21日,那时美军占领了伊拉克,Saddam被钉在了红XX后面。于是,按照传统,扎卡维很荣幸地享受了国家元首的待遇得到了第四次XX。仔细想来,这里XX的使用都是针对与美国价值观十分不和甚至被美国人视为魔鬼的势力,这样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作为对手的苏联在解体的时候没有享受经典的设计。但实际上,美国人这样的媒体传播形象在映射着这个帝国的不断虚弱,或者不断胆小。从第三帝国的魔王到亚洲称霸的日本,再到中东绊脚石的Saddam,最后竟然变成了最最多算是伊拉克黑恶势力的扎卡维。也许是美国的敌人越来越少了,也许是美国的目标越来越小了,而这样一个领袖的大国开始为一个小痞子生死变得牵肠挂肚的时候,它自身的定位也被降到了同样低等的位置,这是大国的悲哀。
 
有最新的消息说,伊拉克的地下基地组织刚刚通过独特方式已经产生了扎卡维的接班人。但愿这个叫穆哈杰尔的人不会再次使用那个经典设计,至少当美国大兵搞定他之后,Bush和时代都应该知道自己的军队只是又打死了一只正在吸血的蚊子而已。